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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6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63號

原告
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禧
被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沂真
被告
盧承受

      王德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宜補字第219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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