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 原告
-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鈺淳
- 被告
-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