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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1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27號

原告
唐采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瑤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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