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208號原 告 黃成城即聖暉企業行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張綺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1,804元,及自109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880元由被告9/10即1,692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承攬由被告所承攬新竹縣竹北市「東興國中校舍興建工程」之地下室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早已將系爭工程全數完工,並經驗收完成,然被告迄未給付剩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7萬7,118元(下稱系爭工程款)。爰依兩 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萬7,11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有施作系爭工程且已完工不爭執,對原告請款之金額也不爭執,應扣除5,314元垃圾清運費,故超 過17萬1,804元部分應無理由。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工程結算協調會議紀錄、工程承攬單、報價單、產品出產證明、出廠證明單、保固書、送貨單等為證,且系爭工程確已經業主新竹縣政府於107年4月17日驗收合格,有新竹縣政府109年5月5日府工程字第1093633923號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款應扣除垃圾清運費3,750元,原告不爭 執,故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7萬1,804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應予准駁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原告訧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併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