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208號

原告
黃成城即聖暉企業行
被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張綺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1,804元,及自10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880元由被告9/10即1,692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攬由被告所承攬新竹縣竹北市「東興國中校舍興建工程」之地下室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早已將系爭工程全數完工,並經驗收完成,然被告迄未給付剩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7萬7,118元(下稱系爭工程款)。爰依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萬7,1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有施作系爭工程且已完工不爭執,對原告請款之金額也不爭執,應扣除5,314元垃圾清運費,故超過17萬1,804元部分應無理由。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工程結算協調會議紀錄、工程承攬單、報價單、產品出產證明、出廠證明單、保固書、送貨單等為證,且系爭工程確已經業主新竹縣政府於107年4月17日驗收合格,有新竹縣政府109年5月5日府工程字第1093633923號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款應扣除垃圾清運費3,750元,原告不爭執,故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7萬1,804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應予准駁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原告訧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併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