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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35號

原告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被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歿)

特別代理人 朱元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108年度宜簡調字第117號改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有未繳納裁判費之起訴程式不備情形,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宜補字第126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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