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35號
- 原告
-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澤偉
- 被告
-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達三(歿)
特別代理人 朱元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108年度宜簡調字第117號改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有未繳納裁判費之起訴程式不備情形,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宜補字第126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