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0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黃廣城即聖暉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77,11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77,11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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