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張軒豪
- 原告黃廣城即聖暉企業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04號原 告 黃廣城即聖暉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77,11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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