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32號
- 原告
- 永全食品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金葱
- 訴訟代理人
- 張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義隆糕餅行即洪偉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