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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原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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