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不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