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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張宏彬

  • 原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不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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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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