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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雲

  • 原告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70號原   告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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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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