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70號原 告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