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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81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81號

原告
李文芳
被告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期間租金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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