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81號
- 原告
- 李文芳
- 被告
-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期間租金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