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5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54號
- 原告
-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詠翔
- 被告
-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43元,及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43元,及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