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伍偉華
- 原告黃意涵即夾勁熊娃娃屋
- 被告林慧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原 告 黃意涵即夾勁熊娃娃屋 被 告 林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萍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 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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