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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原告
黃意涵即夾勁熊娃娃屋
被告
林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萍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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