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黃意涵即夾勁熊娃娃屋
- 被告
- 林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萍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萍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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