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50號

原告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事農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