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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8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告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訴訟代理人
莊粵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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