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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54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54號

原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被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243元,及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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