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劉倚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