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51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倚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