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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伍偉華

  • 原告
    黃意涵即夾勁熊娃娃屋
  • 被告
    林慧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6號原   告 黃意涵即夾勁熊娃娃屋 被   告 林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萍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 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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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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