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梁昭仁
- 原告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09號原 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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