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8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84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被告
-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河
- 訴訟代理人
- 莊粵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