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 原 告
- 游璽正
- 楊淑怡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熙律師
- 被 告
- 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林裕祥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譯智律師
- 被 告
-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 鐘于祐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白律師
- 陳淳文律師
- 被 告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姿妙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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