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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張淑華

原 告
游璽正
楊淑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裕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鐘于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陳淳文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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