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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陳靜慧
被告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儒文
訴訟代理人
張海山

蘇奕瑋

上列原告陳靜慧與被告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民事準備暨擴張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屬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74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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