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許婉芳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06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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