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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77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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