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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國小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最高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以本院民國(下同)111年6月21日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見本案卷第19頁),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案卷第27頁),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宜蘭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國小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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