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小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45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上列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國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