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薔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阿朝間因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阿朝間因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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