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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伍偉華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三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杜勝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陽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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