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三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杜勝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陽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宜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陽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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