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張淑華
- 原告游璽正、楊淑怡
- 被告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原 告 游璽正 楊淑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裕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鐘于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陳淳文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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