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96號
- 原告
- 陳靜慧
- 被告
-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儒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海山
蘇奕瑋
上列原告陳靜慧與被告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民事準備暨擴張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屬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74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