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楊世阡
- 訴訟代理人
- 李巾幞律師
- 相對人
- 陳韋佑
上列聲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胡皓清律師」
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停止執行事件,相對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