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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聲字第1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許婉芳

聲請人
楊世阡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相對人
陳韋佑

上列聲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胡皓清律師」

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停止執行事件,相對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