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吳貴妹
- 訴訟代理人
- 程鼎智
上列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恩欣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