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永泰、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陳永泰 被 告 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返還藉由違反規定沒收玩家以正常操作所取得之i幣(為與新臺幣1比1之有價值平台虛 擬幣,下稱:「i幣」),本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本件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i幣之現值核定之,惟原告起訴並未陳報i幣之現值,原告應查報i幣之價值並提出供參核之資料,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