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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77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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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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