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旺松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鴻
林植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