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維華
- 訴訟代理人
-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沛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宜補字第2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沛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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