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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2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沛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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