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小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陳麗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16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麗珠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命 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業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