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小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簡秋丹、台灣茶訊雜誌社、林志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36號 原 告 簡秋丹 被 告 台灣茶訊雜誌社 法定代理人 林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另按「因契約涉 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乃民事訴訟法第12條就特別審判籍所設之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68號裁定、99年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該條所稱之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規定之法定清償地,並不與焉(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簡秋丹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9年11月報名參加被 告台灣茶訊雜誌社辦理之茶藝師課程(下稱系爭茶藝師課程),雖然原告匯款給付報名費用之地點在宜蘭縣境內,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設在臺中市,而本件課程地點亦在臺中市,有2020臺灣丙級茶藝師-認證12月份班計畫附卷可參 ,足認本件被告因業務涉訟及系爭茶藝師課程之契約履行地均屬臺中,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