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小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蕭淳元
- 法定代理人偕漢佳
-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昌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465號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 告 陳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189元,及其中1萬2,19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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