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465號
- 原告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漢佳
- 訴訟代理人
- 林采聖
- 被告
- 陳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189元,及其中1萬2,19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宜小字第4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189元,及其中1萬2,19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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