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1號
- 原告
-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之聖
- 被告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楊純豪
- 訴訟代理人
- 聶孝唐
李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本件案情繁雜,且有函詢儀器原廠、主管機關及傳喚證人之必要為由,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然查,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為新臺幣(下同)812,480元,未達前揭規定所定數額10倍以上,縱審理過程有函查或傳喚證人之必要,然兩造所爭執者僅在原告是否得以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此於租賃事件誠屬常態,尚難謂案情繁雜,是本件並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