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陳正光
- 被上訴人
- 裕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順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