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傑雄
被告
李俊億即聚鮮平價快炒

陳氏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