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南
訴訟代理人
林秋華
訴訟代理人
吳芳梅
被告
林暖(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羅正長(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羅正忠(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羅淑芳(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羅淑貞(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暖、羅正長、羅正忠、羅淑芳、羅淑貞為被告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賜福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死亡,繼承人為林暖、羅正長、羅正忠、羅淑芳、羅淑貞(下稱林暖等5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羅賜福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自應由林暖等5人為羅賜福之承受訴訟人,惟林暖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命林暖、羅正長、羅正忠、羅淑芳、羅淑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