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正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44號原 告 林正晃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