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5號
- 原 告
- 曹茂吉
- 訴訟代理人
- 曹朝俊
- 陳馨強律師
- 原 告
- 曹林含笑
- 曹朝俊
- 曹缜沂
- 曹騏勳
- 被 告
- 葉明宗
-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兩傳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謝中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宜簡字第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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