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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婉芳

原 告
曹茂吉
訴訟代理人
曹朝俊
陳馨強律師
原 告
曹林含笑
曹朝俊
曹缜沂
曹騏勳
被 告
葉明宗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中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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