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黃宸易、林志聰、黃彥榮即玉昕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6號 原 告 黃宸易 第 三 人 林志聰 被 告 黃彥榮即玉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林志聰擔任原告黃宸易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訂有 明文。 二、查林志聰並無律師資格,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