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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伍偉華

  • 原告
    黃宸易林志聰
  • 被告
    黃彥榮即玉昕企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6號 原 告 黃宸易 第 三 人 林志聰 被 告 黃彥榮即玉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林志聰擔任原告黃宸易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訂有 明文。 二、查林志聰並無律師資格,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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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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