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伍偉華
- 原告黃宸易、林志聰
- 被告黃彥榮即玉昕企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6號 原 告 黃宸易 第 三 人 林志聰 被 告 黃彥榮即玉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林志聰擔任原告黃宸易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訂有 明文。 二、查林志聰並無律師資格,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宜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