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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松
訴訟代理人
吳振鴻

林植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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