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楊時昇
- 原告信江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97號原 告 信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時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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