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97號
- 原告
- 信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時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