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胡游桂香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被告
- 龍璽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政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璽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㈡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2萬2,000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聲明㈠、㈡所計算出之價額總和,其中關於訴之聲明㈡部分,應以20個月計算存續期間,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萬元(計算式:每月2萬2,000元×20個月=44萬元),加計聲明㈠請求金額5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萬元(計算式:55萬元+44萬元=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