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98號 原 告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余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述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