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婉芳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游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恆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